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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经济适用房(上海经济适用房多少钱一平米) 20240420更新

admin 发布于 2024-04-20 03:51 浏览:51次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上海经济适用房,以及上海经济适用房多少钱一平米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一、上海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什么条件?

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1、家庭成员在本市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3、家庭收入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的条件。

二、申请经济适用房流程

1、领取经济适用房认购申请表,表格可找开发商领取,也可以自行在网站上下载。

2、填写经济适用房申请表,申请人须按实填写,家庭收入等信息需审核,然后将经济适用房申请表交与夫妇工作的单位批准盖印,无单位的由户口地点地街道服务处批准盖印。

3、核定申请经济适用房总额,工作单位或街道服务处应按划定,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表核定、审批表或考核表上批准盖印,并注明购房家庭最高购房标准。

4、经济适用房登记备案,前往市房地交易中心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置登记和存案手续,记得带上夫妻两边的批准盖印后的审定表、审批表或考核表,加上夫妻两边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到办公窗口办理购房登记手续。

5、等候经济适用房名单公示,认购名单会在10个工作日之后公示,初审通过者可到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终审,领取审核通过的核定表。

上海经济适用房?

一、上海市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2022

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的规定,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即经济适用住房,简称经适房,下同)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如下:

供应标准:

对申请购买经适房的,按照下列标准供应:

(一)单身申请人士,购买一套一居室。

(二)2人或者3人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二居室。

(三)4人及以上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三居室。

(四)申请家庭人员较多、申请家庭人员代际结构较复杂,或者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同意,申请家庭将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机构收购的,区(县)政府可以酌情放宽住房供应标准,但须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

二、2022年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2022年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有以下三点:

1、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2、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3、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上海如何申请经济适用房

法律分析:经济适用房是一种社会保障性住房,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这类房屋在不同地方的申请条件是不同的。上海申请经济适用房如下:1、申领。申领审阅通过的家庭将通过核算机程序摇号获得轮候序号,并依据排序先后进当选房专场选购住所。2、受理。区房管局受理后,对要件原件进行审验,并与有关复印件核对。3、公示区房管局要将经审验契合条件的申领人状况在拆迁现场或地点大街办事处公示栏进行10天的公示。4、审阅。初审过程中,大街(乡、镇)住所保证安排将在15个作业日内完结户籍年限、住所面积核对。初审通过的,区(县)住所保证安排在15个作业日内完结复审阅查,随后展开为期7天的复审公示。5、摇号和选房。第1次摇号断定轮候次第,树立轮候名册;第2次摇号断定采购或承租的经适房。6、购房。申领人自《购房证实》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持该证实、自己身份证及复印件到经济适用住所出售单位采购经济适用住所。7、注册。居民采购经济适用住所后,应当按照规矩处理权属注册。

法律依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试行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及租金标准,面向本市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者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一)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二)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达到规定年限,且户口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达到规定年限;

(三)住房面积低于规定限额;

(四)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限额;

(五)在提出申请前的规定年限内,任何成员未发生过住房交易行为;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单身人士,可以申请购买或者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达到规定年限,且户口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达到规定年限;

(二)年龄符合规定标准;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住房面积低于规定限额;

(五)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限额;

(六)在提出申请前的规定年限内,未发生过住房交易行为;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申请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条件,由市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单身人士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代表和单身申请人(以下合称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如实填报申请文书,提交户籍、身份证、房地产权属证明、租用公房凭证、收入和财产证明等资料,并签署同意接受住房和经济状况核查且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

2021上海经济适用房政策

上海经济适用房供应标准:对申请购买经适房的,按照下列标准供应:一、单身申请人士,购买一套一居室。二、2人或者3人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二居室。三、4人及以上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三居室。四、申请家庭人员较多、申请家庭人员代际结构较复杂,或者经区住房保障机构同意,申请家庭将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机构收购的,区政府可以酌情放宽住房供应标准,但须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经济适用房申请流程:1、申请:申请审核通过的家庭将通过计算机程序公开摇号取得轮候序号,并根据排序先后进入选房专场选购住房。因此,能否购买到经济适用住房,不取决于申请家庭提出申请的时间先后。2、受理:区房管局受理申请,对要件原件进行审验,并与相关复印件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上海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对经审验不符合条件的,将要件原件及复印件退回申请人,并向其出具《上海市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通知书》。3、公示:区房管局要将经审验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在拆迁现场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公示栏进行10天的公示。4、审核:初审过程中,街道住房保障机构将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户籍年限、住房面积核查,之后委托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经济状况核对,随后开展为期10天的初审公示。初审通过的,区住房保障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核查,随后开展为期7天的复审公示。5、摇号和选房:两次摇号,主要采取公开摇号方式轮候选房,第一次摇号确定轮候次序,建立轮候名册;第二次摇号确定购买或者承租的经适房。6、购房:申请人自《购房证明》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持该证明、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与符合规定的购房人签定《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后,收回购房人所持《购房证明》并留存备查。7、登记: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在办理权属登记时,登记部门应与网上销售明细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予以办理权属登记,并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和准许转让日期。转让日期。一处选房和购房结束后,本次购房中取得的各种证明和通知书将作废,新的经济适用住房楼盘销售时,符合申购条件的人员和家庭需按照上述环节,再次参与购买。四、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上海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适房:一、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四、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经适房。

【法律依据】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建立和完善本市住房保障制度,改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参照原建设部等七部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试行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及租金标准,面向本市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政府设立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制度、政策、规划和计划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该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房屋管理部门是该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财政、税务、民政及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管理与监督工作。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县)房屋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分别设立住房保障机构,承担经济适用住房的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第四条(规划和计划编制):区(县)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县)住房保障需求、城市规划实施和土地利用现状等情况,组织编制区(县)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等部门综合平衡,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市和区(县)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在安排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并确保优先供应。建设用地紧缺的部分中心城区政府可以向市政府申请统筹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经批准统筹安排建设用地的经济适用住房,由提出申请的区政府组织实施供应,并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土地占用补偿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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