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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房地产(山东房地产企业排名) 20240501更新

admin 发布于 2024-05-01 11:14 浏览:4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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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促进房地产流通,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是指城市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连同相关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租赁、抵押的行为。第三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和独立工矿区范围内进行的各类房地产交易,均适用本条例。

涉外房地产交易,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也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省人民政府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房地产管理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第五条 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资格,验证交易标的物的权属;

(二)办理房地产交易登记监理手续;

(三)确认交易标的物的价值;

(四)依法查处房地产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五)提供房地产交易咨询服务,并指导交易活动;

(六)负责对房地产交易的咨询、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

(七)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制定房地产交易的具体制度和办法。第六条 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转让、出租、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第七条 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私下交易房地产。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地产交易的宏观调控和指导,发挥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作用。

土地、财政、税务、物价、工商、审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参与对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监督指导。第九条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交易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交易。委托代理交易应当办理委托手续。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单位检举揭发房地产交易中的违法行为。对举报有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管理第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交换、赠与,将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连同相关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第十二条 转让房地产,双方当事人应当持有关证件到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核后,签订房地产买卖、交换和赠与契约,办理立契审核手续。第十三条 下列行为,视同房地产转让:

(一)以房地产作为出资,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的;

(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房地产的;

(三)收购企业时,房地产转移给新权利人的;

(四)以房地产抵债的。第十四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土地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根据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未登记领取有关证件的;

(五)权属有争议或者权证与标的物不相符的;

(六)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七)共同共有的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八)商品房未办理预售审批手续的;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权属转移的。第十五条 房屋产权转移,其相关土地使用权同时转移。

同一房屋产权分割,各房屋所有权人占有与房屋建筑面积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但该土地使用权的整体不可分割。第十六条 转让共同共有的房地产,须有全体共有人具结同意的文书。

转让共有的房地产,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第十七条 租赁期限未届满出租人转让已出租的房地产,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如受让方为非承租人,出租人应当告知受让方出租事宜,原租赁契约继续有效。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单位预售的商品房,应当进入房地产交易市场挂牌交易,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未经抵押;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除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外,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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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企业名称

1 山东鲁能亘富开发有限公司

2 济南万达商业广场置业有限公司

3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

4 山东中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5 济南中海地产有限公司

6 保利山东置业有限公司

7 山东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8 香港南益集团山东南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9 山东茗筑世家置业有限公司(浪潮集团)

10 济南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泉景地产)

山东房地产50强名单老板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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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顺利实施,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城市人民政府将其确立的房地产项目,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协议方式确定给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由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使用权国有土地上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等建设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经营,是指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房地产依法转让给他人的行为。第三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自建自用、非经营性的房地产投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但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除外。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必须坚持由城市人民政府总揽,以市场为导向,以项目带开发的方针,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严格限制零星项目建设。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法律、法规,切实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园林绿地。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鼓励和扶持居民住宅的开发建设,严格控制建设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的城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开发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

省和城市人民政府的计划、土地管理、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第八条 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公司或者其他企业法人。

开发企业包括专营开发企业和单项开发企业。第九条 设立专营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二)有8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建筑工程等专业的技术经营管理人员和两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第十条 设立单项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本条例规定取得开发项目;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该项目投资总额的30%。

开发项目完成后,单项开发企业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即行终止,并应当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资质证书的开发企业进行,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其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开发项目。第十二条 对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立的开发企业,由开发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重新审查。凡是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保留;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无偿占有或者压价购买开发企业投资开发的商品房,也不得向开发企业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费用。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确立与取得第十四条 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房地产开发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五条 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发展规划提出开发项目,按规定报计划部门审批立项,并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第十六条 开发项目经批准立项后,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用地方式、规划设计、开发期限、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司设施的建设、拆迁补偿安置等提出建设条件意见,作为项目建设的依据。

开发项目的用地方式一般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商品房用地通过出让方式供应;

(二)安居工程住房、微利房和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用地通过划拨方式供应。第十七条 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对开发项目进行经济测算,拟定开发项目的价款底价和开发企业的确定方式,制定开发项目实施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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